以弗所書第五章
3.像蒙愛的兒女(5:1-6)
A.憑愛心行事(5:1-2)
1 「所以」,使本節上文之論題連接起來,為甚麼我們要效法神?因為以上的原因,就是神已在基督裏饒恕了我們;且使我們得看新生命,這新生命有神真理的仁義和聖潔的樣式;所以我們應當效法神,像蒙愛的兒女一樣,以神的聖潔、饒恕、和愛心對待我們的弟兄。
「該效法神」,這「效法」是根據我們已經有了「照神的形像造的」生命(弗4:24)這一事實來說。一個還沒有神生命的人,是談不上效法神的。必須先有了神的新生命,作了祂的兒女,在神的性情有分──「因此祂已將又寶貴又極大的應許賜給我們,叫我們既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1:4)──然後纔能效法神。聖經並不叫一個未重生得救的人來效法主,乃是叫他們悔改歸信主;但對於信了主的人,便要他效法主的美德。
「該」效法神,這句話顯明基督徒理當像神,正如兒女理當像他們的父親那樣。但注意「神」與下句的「基督」比較,這「神」實際上就是指基督,是完全相等的。
「像蒙慈愛的兒女」,說明上句「效法神」乃是與作為神的兒女相配的生活;否則就徒有神兒女的名,卻在生活上不像一個蒙神慈愛的兒女了!
2 「也要憑愛心行事」,進一步說明如何地效法神,就是憑愛心行事。這是基督徒一切行事的法則。基督徒不是憑看那些用字句寫出的律法或規條,作為行事規則,乃是憑「愛心」的規則。主耶穌在世時,曾給門徒一個命令說:「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約13:34),這愛的命令,就是我們唯一的「律法一,凡是不合愛人之原則的,就是我們所不當行的「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這一個原則,或說這種「愛律」,比較許多逐燕記載的規條,更為簡單,活用而週密。
「正如基督愛我們」,這是使徒舉出的一個例子,以解明要如何憑愛心行事。所謂「憑愛心」不是憑一種肉體的愛,而是「正如」基督那樣的愛。基督如何愛我們?祂是在真理中愛我們,絕不徇情面,也不體貼肉體。當彼得受聖靈指教,承認耶穌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時,耶穌稱讚彼得有福(太10:16-17);但當彼得因體貼肉體和人意,而勸耶穌不要釘十字架時,主耶穌便立即責備他說:「……撒但退我後邊去罷,你是絆我腳的;因為你不體貼神的意思,只體貼人的意思」(太16:23)。可見主的愛,不是體貼人意的愛,乃是照著神的旨意的愛。
主在最後晚餐前曾為門徒洗腳,並說:「我是你們的主,你們的夫子,尚且洗你們的腳,你們也當彼此洗腳。我給你們作了榜樣,叫你們照看我向你們所作的去作」(約13:14-15),可見主的愛也是謙卑的,服事人的。
主對我們的愛,也是關切我們靈性情形的愛心。當祂看見門徒在靈性上有某些危險時,便為他們禱告。正如祂看見彼得將會三次不認祂,就預先為他代禱:「主又說,西門,西門,撒但想要得看你們,好篩你們,像篩麥子一樣,但我已經為你祈求,叫你不至於失了信心;你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見路22:31-32)。所以主愛我們,不單愛我們的肉身,更愛顧我們靈性方面的益處。
但主愛我們最高的表現,卻是本節所講的:「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使徒約翰在他的書信中,用主這種捨己的愛來勸勉信徒彼此相愛「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約一3:16)。誠然我們不能一下子就有這種為弟兄捨命的愛,但這種甘願為弟兄捨命的愛,就是從我們在一切生活的小事上,甘願為弟兄捨己而日漸滋長的。
愛是捨己的,「愛」有多少,「捨己」也有多少,沒有愛就不肯捨棄自己。主耶穌怎樣愛我們?祂為我捨了自己,祂的愛不是只在言語上,也有具體的表現,有最大的犧牲。所以我們也當這樣愛弟兄。
「當作馨香的供物……」,本句一方面描述主耶穌為我們捨命的成就,祂不但將自己成為神所喜悅的祭物獻上給神,並使我們因祂獻上自己的「馨香」(功勞)也蒙神的悅納了。另一方面,本句也是指導信徒應當將自己像馨香的祭物一樣,獻上給神,來實行憑愛心行事的真理原則。這意思就是:我們存著愛主的心,像獻祭一樣將自己獻上以求神的喜悅,用這種態度來為弟兄犧牲,這種犧牲有著很大的意義和價值,在神面前就像馨香的祭一樣,可以使神喜悅。當我們存著這種愛主的心而為弟兄捨己,便不會覺得困難了。因為我們知道這樣作是神所喜歡的,知道自己所作不是為人乃是為主。這樣我們便會滿心喜樂地甘願為主捨己了。
這句話也提醒我們,每逢到神的面前不要空手來朝見主,要有些「供物」帶來獻給主。我們所帶給主的供物,除了屬物質的「供物」之外,憑愛心為弟兄捨己,也是我們應帶給主的供物。
如此憑愛心行事的人,就不獨有神兒女的身分,且在生活上也「像」一個蒙慈愛的兒女了,換言之,如此行事就不辜負所蒙的慈愛,能與所蒙的恩相稱了。
B.要有聖潔的生活(5:3-6)
要像蒙慈愛的兒女的生活,在另一方面,就是要有聖潔的生活。這聖潔的生活,按這幾節所論的,都是關乎經歷上的聖潔。基督徒在地位上雖因基督的救贖,已經在祂裏面成為聖潔;但在生活中仍當追求聖潔,好與蒙召的恩相稱。在此使徒特別要信徒留意的罪有三類:
3 1. 淫亂並一切的污穢
「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淫亂與污穢大致是相類似的,因淫亂的罪,在神有來乃是最污穢的罪。但「污穢」卻不止淫亂,也包括其他神所憎惡的事在內。當時拜偶像的人,常在敬拜假神之中,兼犯一些邪穢卑污的罪,這些罪都是污穢的。此外某些個人污穢的心思或行事,雖不是姦淫卻也是「污穢」。總而言之,淫亂和污穢可說是同胞兄弟,十分相似的罪。以弗所的信徒既是外邦人,他們未信主之前多半是拜偶像的(參徒19:23-41),保羅特別使他們注意這些淫亂和污穢的罪,都是神所憎惡的,「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帖前4:7),這樣,我們實在應當遠離淫亂和污穢的罪了。
注意本節下半:「在你們中間連題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表明信徒不但要完全離開這些罪,甚至在離開以後也不可提說,這攙合乎聖徒的體統。
「聖徒的體統」一語,表示信徒應該有另外一種與世人不同的生活樣式。那種生活樣式是高貴的,聖潔的,和神兒女身分相配合,並且完全遠離罪惡,甚至在談說之中,也不偶然談論那些污穢和淫亂之事。有時我們有見一個人身分雖很高貴,但言語舉動輕浮而粗野,便覺他的行動不合體統,對他產生一種憎惡的心。這樣,聖徒也應當有他的「體統」,合乎聖徒行事的常態,不越過人與人之間必須的禮貌,且較普通人有更敬虔的生活態度。
新約聖經中有許多警戒信徒不要犯姦淫的教訓,如林前6:9-11,保羅十分嚴厲地論及這種罪;又例如加5:19;西3:5;帖前4:3;來13:4;啟21:8……等,都告訴我們信徒應當十分留意地遠避這種罪,否則,便可能陷在這種罪中。舊約中的大衛王乃是合神心意的一個好王,而且是最敬畏神的一個王,但他竟也陷在這種罪中,這正是信徒最好的鑑戒。
2. 貪婪
和下文「有貪心的」實際上是指同樣的罪,只不過是名詞和形容詞的分別(貪婪原文是名詞)。
貪婪的罪也是信徒所應當完全棄絕,連提都不可的。為甚麼呢?下文第5節結我們解明了:「因為你們確實的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裏,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從這節聖經可見:
a. 貪心的罪雖然與淫亂和污穢在方式上有不同的表現,但它們都是罪惡,都引致同一的結果,就是「在基督和神的國裏都是無分的」。
b. 本節中「淫亂的」、「污穢的」、「有貪心的」,都是落在這些罪中而不離開的人,指那些未信主的人,既不肯離開他們的罪,便無分於神的國。使徒引用這些人犯罪的結果──不得進入神的國,以警戒信徒們。信徒既已經是蒙慈愛的神的兒女,當然就不應該再犯淫亂、污穢、或貪婪的罪,且要遠遠離開,不再回味,才是合宜的。保羅在此不是說以弗所信徒可能成為與神國無分的。使徒不過用那些與神無分之人的罪惡,教訓以弗所信徒應如何在生活上顯出跟那些人的分別(參林前6:11註解)。
c. 本節告訴我們「有貪心的」與拜偶像的一樣,可見貪心的罪絕非小罪,乃是與背棄神、反叛神的罪一樣的。為甚麼使徒說「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因為貪心就是想得著非分的利益,而拜偶像就是想在獨一的神以外得著信仰上非分的保佑或好處。這是貪心跟拜偶像相同之處。而且貪心的結果必使人敬拜金錢,事奉瑪門。不論甚麼樣的貪心,是貪圖別人的財物、房屋、牛驢、甚或貪圖別人的妻子,其結果都是使人作錢財的奴僕。因為在這世上,錢財是使人能滿足自己所貪圖的一切慾望的「法寶」,所以不論怎樣的貪心,結果都是促使人走向敬拜瑪門的路。雖然貪心的人所拜的,未必是看得見的偶像,但卻必然使人敬拜一種看不見的偶像,就是瑪門。這瑪門是與神不能兩立的,主耶穌說;「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6:24),所以說:「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貪財是萬惡之恨」(提前6:10),舊約十誡中的第十條也明列了貪心的罪:「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所以信徒應杜絕各種貪心,不讓這種罪在我們心中有任何機會。切勿以為自己信主的日子已經很長久,便不至於貪婪。其實不論信主的日子多久,都可能因貪財而跌倒。例如:在舊約的術士巴蘭(參民22章全;書13:22;彼後2:15;猶11;啟2:14),在新約的猶大(約6:64;12:4-6;徒1:16-19),都是我們的鑑戒,我們應當時時儆醒自省。
4-5 3. 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
「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淫詞」即污穢淫蕩的話語。「妄語」是十分不敬虔而誇大,張狂的話,或將敬虔的事當作玩笑亂講,肆無忌憚地口出狂言。「戲笑的話」就是一般的戲言,常講戲笑的話會使人陷於輕浮、並失去別人的信任。這些話對於基督徒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就是無論怎樣,總應說感謝的話。誠然一個基督徒若慣於說感謝的話,以致成了一種口頭禪,言不由衷,是不好的;但縱然如此,總比那些淫詞妄語好得多;因為淫詞不但表現說話的人思想之污穢,也使聽的人易受魔鬼的試探。所以我們應當留心自己,不使魔鬼有機會試探自己或別人。若我們隨便說話,並且說的是毫無目的和意義的話,就是妄語,雖或出於無心,但魔鬼可能利用這些妄語,刺傷聽者的心靈,或引起他的種種猜疑,而發生各種誤會和是非,也就是給魔鬼留了地步。
6 第6節可說是這一小段的小結論,加強以上的教訓,使信徒格外留意以上所提的幾樣罪惡,速速遠離。
按本節所記:「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似乎當時有人用某些虛浮的話欺哄以弗所信徒,大概是有關以上所論的幾種罪,特別是對貪心的罪有一些錯誤的講諭,使信徒不注意在這幾件事上追求聖潔。所以使徒加上這樣的提醒。
事實上,貪心的人是最容易受人欺哄的,多數受騙的人都是因為想貪便宜的緣故,結果反而被騙。
在此「虛浮的話」大概是指一些聽起來很動人,很合理想,卻是「虛浮」不能兌現的言論。但這些話對於有貪心的人,卻往往聽得十分入心。基督徒若不存甚麼非分的貪圖,只照主的旨意過聖潔的生活,就不至被這些今世虛浮之道所欺哄了。
「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必」字是重要的字。對於這些淫亂、污穢、貪心的事,神必然會追究。任何人都不可存僥倖的心。基督徒既非悖逆之子,就當因神必會向這等人所發的忿怒,而更加警惕了!
「……臨到那悖逆之子」;暗示上文5節那些「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人們,乃是悖逆不信的人。
4.要像光明的子女(5:7-14)
本段經文,是以光明與黑暗比併,來講論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的理由,正如上文用愛心與貪婪相對來講論信徒應效法神的理由一樣。類似的講道法,是保羅書信中常兒的,在此可分為四點討論:
A.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之理由(5:7-8)
B.光明果子之性質(5:9-10)
C.光明的意義在於能顯明黑暗(5:11-13)
D.勸勉信徒要「醒過來」(5:14)
A.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之理由(5:7-8)
7 「所以」表明連接上文,說明為甚麼信徒「不要與他們同夥」──不要與那淫亂、污穢、貪婪的悖逆之子同夥,因為神的忿怒必然臨到他們。我們既是神的兒女,就當與他們有分別,不可與他們同夥。
「同夥」的意思就是共同有份於某事的夥伴。基督徒不應在黑暗的事上跟世人同夥,否則必然無形之中受他們的影響,而陷入他們的罪中。林後6:14-18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這和基督與罪人作朋友,不能相提並論。基督與罪人作朋友,不是去跟罪人同行一路,乃是使罪人悔改歸向神。可以說,不是基督與罪人同夥,乃是罪人與基督同夥。
雅各也同樣警告信徒說:「豈不如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麼?」(雅4:4)所以信徒既是光明的子女,就不可與黑暗的世人同夥了。
8 「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裏而是光明的」,這第8節是解明信徒行事應像光明子女的理由,因為信徒的「從前」與「如今」已有很大的分別。「從前」是暗昧的,行事與那些悖逆之子相同──「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看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2:3)但「如今」已經「出黑暗入奇妙光明」(彼前2:9),行事自當與黑暗之子有分別了。
「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意即要有與光明的子女相配之行事。使徒在這裏不是叫我們去勉強裝作光明,乃是既有光明之子女的生命,就當有光明的生活,纔能與所蒙的恩相稱。
注意「在主裏而是光明的……」,我們所以能成為光明之子女的原因,乃是因為「在主裏面」的緣故。這樣,我們就當常在主的光明中行事。我們得生命既是「在主裏」,將這光明的生活活出來也必須「在主裏」。主耶穌說:「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裏面,也是這樣」(約15:4)。
但甚麼是行在主的光明中?使徒約翰告訴我們:「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裏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見約一1:5-7)。這幾節有兩點主要意思,就是:
1. 行在光明中的人,不是只有口裏說要行在光明,或心裏想要行在光明中,乃是必須實實在在離開黑暗的事──各種帶著罪的成分而不敢顯露的事──行在神的亮光中,才算為行在光明中。
2. 行在光明中的人必然常與神「相交」與神保持親密的交通,並且常因主的光照看見自己的不潔,便立即求主的血洗淨。換言之,常常一看見自己的罪便立即認罪悔改,絕不掩飾自欺。
主在世時,曾稱門徒為世上的光(太5:14)。可見信徒不獨成為光明的子女,而且本身就是世界的光。所以信徒應當為主發光,像燈放在燈台上那樣。而發光的主要條件,是在罪惡的事上與世人有明顯的分別。
B.光明果子之性質(5:9-10)
9 信徒行事既當像光明的子女。這樣,甚麼樣的行事才是光明的行事?光明的行事含看甚麼性質?信徒要怎樣察驗甚麼是主所喜悅的光明之行事呢?這兩節聖經為我們解答了這生疑問。
良善、公義、誠實,都是神性情的一部分。我們既已有了神光明的生命,就應當結出良善、公義、誠實的果子來。反之,若有人自以為行在光明中,但他所行的卻不是出於良善的動機,沒有存著善良無邪的心意;也不是出於一種完全公正,不存偏見和私心,只擁護真理的態度;又不是出於真實無偽的行事;這樣,他就不算得是行在光明之中。因為光明的行事都是含著「良善、公義、誠實」的性質,與那些在黑暗中的人,行事含看淫亂、污穢、貪婪的性質正好相反。
「良善、公義、誠實」只不過是光明的一部分果子。使徒在此只是舉例說明的性質,並不是說光明的果子就只有這幾樣;而是以這幾樣為例,說明一切光明的行事,都必是屬於「良善、公義、誠實」那一類的。
10 「總要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本節既連續上節在同一句內,則本節中「主所喜悅的事」與上節的「良善、公義、誠實」,實際上是指同一意義。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主所喜悅的事。信徒若誠心要行在光明中,結光明的果子,便不難「察驗」而知道甚麼是主所喜悅的事了。
「察驗」表明我們明白神旨的方法之一,是要留心思想與觀察。許多人在尋求明白神的旨意時,只注意外來的感覺。但聖經卻使我們看見,要明白神的旨意,應當運用神已經給我們的智慧和悟性去「察驗」。正如羅12:2所說:「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所以,「察驗」的先決條件是:
1. 完全奉獻的心。
2. 更新的心思。
不可存有私意和偏見的心思。再加上聖經真理的亮光(參考提後3:16-17),和聖靈的引導(約16:13;林前2:12)。
C.光明的意義在於能顯明黑暗(5:11-13)
11 「暗昧無益的事」,也就是黑暗的事,不敢見光的事,需要保守秘密而不正當的事。基督徒不可與這一類的事有分,因為它是屬黑暗的,帶著罪的成分。反之,我們倒要責備那些行事暗昧的人。這是發光的條件。不但在暗昧的事上不與世人同行,且表示不同意這類的事。但我們若想有這種能責備「暗昧無益的事」的屬靈權柄,首先就必須不要與他們同行。否則若信徒本身所行的也與別人一樣不義,如何能「責備」別人呢?
在11節下半「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原文沒有「行這事的人」這幾個字,只有「倒要責備」,中文聖經「行這事的人」旁邊亦有小點,表示原文沒有。這樣本句的意思可有兩方面:
1. 指責備行這些事的人。
2. 指責備那些事本身。
即凡屬暗昧無益的事,不論是別人行的,或自己行的,都要「責備」。要有一種公正的態度,定罪為罪,責備一切暗昧的事。這種態度,可使我們在自己偶然落在錯失中時,不去替自己掩飾辯護,而誠實地悔改。
在此並無指明如何責備行暗昧事的人,但上文既說「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則我們在責備別人行事暗昧時,必須有良善、公義、誠實的存心,而不可存有惡意,私心,或傲慢的態度。
12 「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這一節似乎顯示當時有些實在的事發生過,使徒可能是以某些外邦人所行,而為以弗所信徒所共知的事為背景而說的。在此保羅雖無意說以弗所人所行的事,會像那些外邦人暗中所行的那麼可恥。但本節既以那些可恥的事為暗昧的事──「暗中所行的」,若信徒的行事,也帶暗昧的成分,就與那些可恥污穢的事同歸一類了。這就跟我們作為光明之子女的身分,完全不相稱。
13 「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本節解釋「光」的定義,並勸勉信徒顯出「光」的作用來。甚麼是光?,能把黑暗顯明出來的,就是光。另一方面本節也說明「責備」的作用,不僅是口頭上可以責備,藉著光明的行為把黑暗的事顯明出來,這種「顯明」也是一種責備,使那原本是錯誤或無益的事,因著比較而顯出確是錯誤的。例如:你有一個驕傲的鄰居,行事待人十分傲慢;但你若有基督的謙卑與溫柔,你的謙卑就很容易把他的驕傲顯明出來,像光把黑暗照明一樣。又如一個誠實的人,其誠實的言行,很容易將一個虛偽之人的言行顯明出來……。這類的事,告訴我們甚麼是「光」,「光」怎樣顯出它的作用,就是藉著良善而與世人有分別的行事,顯出它的作用。這也就是基督徒是世上的光的意義了。
但這並不是說,基督徒行事光明,就必然會受人歡迎;反之,倒可能受人憎惡。聖經論及主耶穌是世上的光時說:「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3:19),主耶穌論及信徒就是世上的光時,也是接連在勸勉信徒不要怕為義受逼迫之後(參太5:11-12);可見信徒切勿以為為主發光就會受歡迎,反要準備吃苦和犧牲。其實按發光的意義來說,就已經含有需要犧牲的意思在內;因為發光是要「燃燒」的,這「燃燒」的屬靈意義就是「犧牲」和「捨己」。
D.勸勉信徒要「醒過來」(5:14)
14 本節是上文幾節經文所講論的一個小結,勸勉以弗所人「醒過來」。主要內容有二:
1. 使徒提醒以弗所信徒中那些靈性沉睡的基督徒,要從沉睡、死寂裏醒過來,好得著基督的光照與能力。若使徒加上這幾句話的目的是這樣,則本節中的「從死裏復活」,便不是從死在過犯罪惡中復活的意思,而是從睡看的靈性情形中醒來的意思。
2. 使徒提醒以弗所信徒中那些有名無實的信徒,因為他們行事不像光明的子女,沒有神兒女的生命;所以使徒既解明「蒙慈愛的兒女」與「光明的子女」應有的行事生活之後,便大聲喚醒他們,勿再沉睡自欺,要「從死裏復活」,得看基督的光照和生命。
5.信徒行事七「要」(5:15-21)
在這幾節中,共有七件事要信徒留意的,每節都是個別的一件事。在此借用15節第一句,作為這一小段的題目。
A.要謹慎行事(5:15)
15 在此既將愚昧人與智慧人,互相比較著講論,便表明了行事謹慎的就是智慧人,行事不謹慎的就是愚昧人。何以謹慎行事,就是智慧人,不謹慎行事便是愚昧人?因為這世代是一個充滿危險和罪惡的世代,基督徒在這樣的世代中,正像主耶穌所說的:「我差你們去,如同羊進入狼群,所以你們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太10:16),在這樣像羊進入狼群的環境中,還不如謹慎,當然是愚昧人了。這就像一個人明知晚上有強盜,仍然大開著門睡覺,怎能不算為愚昧人呢?信徒處在一種充滿罪惡的危險和必須謹慎的情形下,竟不謹慎儆醒,又不防備魔鬼詭計,仍放膽接近試探,當然是愚不可及了!
按聖經以無神的人為愚昧人「愚頑人心裏說沒有神」(詩14:1),對那些敬拜假神和只顧今世的人,聖經也以他們為無知的人(參徒17:30;路12:20)。基督徒既因信基督而被稱為智慧之子(太11:19),若行事生活不依循聖經的真理,反一味效法世人的樣式,便像「愚昧人」了。
甚麼是智慧的行事?聖經說:「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9:10;1:7),凡是以敬畏神為原則,遵從神的旨意的行事,都是智慧的行事。
「謹慎行事」的意思是包含著:基督徒應當謹慎地分別臨到我們的事,知道甚麼是使人敬畏神的事,甚麼是使人遠離神的事,甚麼是罪惡和異端,甚麼是真理和正路……。我們理當培養這種辨別能力,使我們行在神的旨意中。謹慎行事,就是培養這種辨別能力的方法。
本書教導信徒如何「行事」的經文,除本處外,尚有:
1. 行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善(2:10)。
2. 行事應與蒙召的恩相稱(4:1)。
3. 要憑愛心行事(5:2)。
4. 行事應像光明的子女(5:8)。
B.要愛惜光陰(5:16)
16 為甚麼要愛惜光陰?因為現今的世代邪惡;為什麼世代邪惡就要愛惜光陰?因為世代既然邪惡,行善的機會便不多了。罪惡的勢力愈來愈猖獗,遵行神旨意的人,處境便愈來愈困難;反抗神的力量愈來愈興盛,拯救人靈魂的時機便愈加寶貴了!所以我們要愛惜光陰,善用一切機會,作主所要我們作的工。
「現今的世代邪惡」亦表示現今的世代是罪惡即將滿盈,快將受神審判的世代。這樣,我們能為神作工的機會已經無多,神恩典的門就快關閉了,所以應當愛惜光陰。保羅在勸勉哥林多人不可徒受主的恩典時說:「……看哪,現在正是悅納的時侯,現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後6:2)。這句話雖常被引用來勸勉外邦人趁機會信靠主耶穌,但它的原意卻是用來勸勉基督徒趁機會救人的。「現在」既是神拯救人的日子,就當愛惜「現在」的光陰,努力拯救人的靈魂了。
「愛惜光陰」,原文「愛惜」exagorazomenoi是「贖回」的意思。「贖回」表示曾經虛耗。未認識主之前的時光,都是被虛耗的時光。憑自己意思生活的日子,也是浪費掉的日子。我們要贖回這些光陰,要比以前更加倍地善用時光,結更多的果子。像一個生意上虧了本的人,現在要把所虧了的賺回來。主耶穌在世時,用盡一切可用的時光作神所要祂作的工,甚至祂在渡海的時候,也利用那短暫的時間趕快休息,以備下一步的工作。
神人摩西有一個很好的禱告,就是求神指教他怎樣數算自己的日子(參詩90:12)。「數算」是一種吝嗇的態度,就像一個吝嗇的財主整天算也的錢財一樣。我們對於「光陰」正應當有這種態度。當我們知道如何數算,愛惜我們的光陰時,我們便會得看智慧的心,知道如何善用一切的光陰,去作那些神所喜悅的事了。
在神所給我們的一切恩典中,樣樣都是愈來愈多的,惟有「光陰」是愈來愈減少。神所給我們的光陰彷彿是一筆一次支付的財產,此後便日慚減少而不會加增了?對於這樣一筆財產基督徒實在應當加以善用,使我們的每時每刻都過得最有意義。
「愛惜光陰」的意義,亦包括愛惜我們的健康,不去作損害健康的事,像各種無益的娛樂等。因為損害健康的結果,必然耽誤我們的光陰。
C.要明白主的旨意(5:17)
17 「糊塗人」,就是不明白主旨意的人,凡不理會主的旨意而憑己意生活的人,在神看來就是糊塗人。信徒在未認識主之前,一切行事都憑己意,既信從了主耶穌,就當凡事遵從神的旨意。在此「要明白主的旨意」是使徒的一個吩咐。這種吩咐的口語,表示「明白主的旨意」這件事,是一般信徒所能實行的事。全能的神自有辦法使無知的人明白祂的旨意。雖然明白神的旨意,和信徒所受的真理栽培,靈命之長進都有密切關係。但最基本的需要,乃是有一個確實想明白而遵行的心。若是一個人根本無心要明白神的旨意,或縱然明白也不想遵行;這樣的人當然無法明白神的旨意了。所以遵行神旨意的決心,實係明白神旨意最基本的需要。
按羅12:1-2可知明白神旨意需要有:
1. 完全的奉獻
包括放下自己的一切愛好和偏見。
2. 不效法世界
不隨從,佩服,羨慕世界的事,沒有貪圖今世虛榮的心。
3. 更新的心意
與神的喜好和心思愈來愈接近,聖潔光明的心。
有了以上三樣,就可以「察驗」甚麼是神純全可喜悅的旨意了(參弗5:10)。許多人感到難以「察驗」神旨意的原因,是因為還沒有一個完全奉獻,完全以神的旨意為依歸的心。以致常常在內心中與神的引導和感動發生「辯論」,不肯順服,而陷於混亂。或是心意過於世俗化,愛世界的心太重,以致不能明白神的旨意。所以我們應當常常接受真理的栽培,讓聖靈便我們的心思「更新而變化」,可以在凡事上明白神的旨意。
林前2:10-11說:「只有神藉著聖靈向我們顯明了;因為聖靈參透萬事,就是神深奧的事也參透了。除了在人裏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可見我們明白神的旨意,必須倚靠聖靈的指引。倘若我們有完全奉獻而更新的心思,實在想要尋求明白神的旨意,聖靈就必然會引導我們運用神所已經賜給我們的智慧,來察驗、判別神的旨意。
此外,有好些聖經明顯的記載,是我們用以判別是否神的旨意的簡易方法,例如:
「……不但照我們所想望的,更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林後8:5)。
「不要只在跟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裏遵行神的旨意」(弗6:6)。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4:3)。
「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可以堵住那糊塗無知人的口」(彼前2:15)。
「神的旨意若是叫你們因行善受苦,總強如行惡受苦」(彼前3:17)。
上列經文,和聖經中主耶穌與使徒們其他的吩咐和教訓,都是我們明白神旨意的直接根據。所以要明白神旨意的人也必須常讀聖經。
D.要被聖靈充滿(5:18)
18 在此,聖經以醉酒與聖靈充滿作一相反的比較。注意這幾節聖經都是一正一反的辯論,上文:「不要像愚昧人」與「當像智慧人」;「要愛惜光陰」與「現今的世代」(虛耗光陰的世代);「不要作糊塗人」與「要明白主旨意」;都是相反的對比。所以我們若以本節經文表示聖靈充滿類似醉酒,就不合聖經的本意。反之,聖靈充滿,乃是與醉酒相反;醉酒是使人失去理智,昏迷麻木、放蕩、張狂而無知的。
雖然徒2章記載五旬節聖靈降臨時,門徒被聖靈充滿而說方言的情形,有人認為是類似醉酒,但使徒彼得站起來辯解時卻說:「你們想這些人是醉了,其實不是醉了……」(徒2:15),彼得的意思是他們雖然說起各地方言,卻不是像醉酒那樣地失去理智,昏迷無知;他們不過是受聖靈充滿而有的一種特殊表現而已!彼得也沒有以為這種聖靈充滿的表現,是每一個信徒,每一次被聖靈充滿時所必然有的表現。
總之,以醉酒的情形比擬聖靈充滿的情形,是絕對不適宜的。反之,聖靈充滿的人,乃是對罪惡和神的旨意更加清醒,更有屬靈的智慧,行事較常人更為謹慎而不放蕩,更愛惜光陰……。
本節結我們兩項重要的提示:
1. 不要醉酒
防止醉酒最安全的辦法就是「不飲酒」;想要不醉酒卻仍去「飲酒」,實在是再危險不過的事。所以基督徒要不醉酒,最好就是不飲酒。雖然聖經許可信徒在身體的健康有需要時,可以飲酒(提前5:23),但是並不贊同信徒以飲酒作為一種作樂和放縱自己的舉動。前者是作為一種治療,後者則作為宴樂。
箴23:29-31警告飲酒的危險時說:「誰有禍患,誰有憂愁,誰有爭鬥,誰有哀歎,誰無故受傷,誰眼目紅赤?就是那流連飲酒,常去尋找調和酒的人。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咽舒暢,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注意「終久……」表示飲酒的結果,「終久」必使人陷於酒的禍害之中,難以自拔。
使徒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的信徒,應把醉酒的「弟兄」趕出教會(林前5:11-13);也顯示信徒飲酒是敗壞靈性的事。
2. 要被聖靈充滿
在此所注重的乃是被聖靈充滿的事實,而不是它的表現。有了聖靈充滿的實際,便不論生活、行事、禱告、講見證都有聖靈的能力。反之,若只有外貌的表現,卻沒有聖靈充滿的事實,則所謂的表現不過是虛偽裝假而已,並不會對靈性的生活或工作發生實際的影響。聖靈充滿的人誠然會有表現,但未必是神奇的,或某種特定之形式的;反倒是多方面和不固定形式的,且必然在屬靈的品德、聖工的熱誠、真理的智慧、聖潔的生活上有長進。
在此未提聖靈充滿的條件,但上句「不要醉酒」應可列為條件之一。並且「不要醉酒」的意義可推廣為應先放下各種罪惡的嗜好,潔淨自己的心,然後能用信心接受聖靈的充滿。
「聖靈充滿」對上文「要明白主的旨意」及下文要過一種讚美感恩的生活,都有很重要的關係。因為沒有被聖靈充滿的人,是難以明白神的旨意並過看讚美感恩的生活。
E.要常讚美主(5:19)
19 這是一種和諧而充滿感恩的肢體生活。本節告訴我們,信徒應當彼此和睦同心而常發出感恩讚美的歌聲。在此注意:
1. 個人力面
要「口唱心和的讚美主」,這「口唱心和」就是出於誠實,心口如一的讚美主。讚美,必須出於真誠才有意義,否則便流於虛偽且含侮辱之性質。例如我們有時會聽到別人對我們發出一種虛假的讚美,當我們一聽出也的讚美不是出於真誠時,便會立即產生厭惡的心,並且這種虛假的讚美,有時反而傷害了受讀者的自尊心,使他覺得受到譏諷和侮辱。所以我們對神的讚美必須真誠──口唱心和──否則便等於得罪神。
2. 公共方面
「彼此對說……讚美主」,這「彼此對說」就是你對我說,我對你說,互相講說的意思。各個信徒內心充滿了真誠的讚美之後,便很自然地會流露於外表,而彼此講說,談論主的恩典,互相吐露讚美主的理由,因而發出同心的歌頌。這種美妙的屬靈生活,是神的兒女們所應有的。
3. 文字方面
「當用詩章、頌詞、靈歌……讚美主」類似的話見於西\cs33:16。這些詩章、頌詞、靈歌,都是文字方面的頌讚。藉文字方面的頌讚,作為口頭方面頌讚的基礎,以傲發並表達人內心的情緒。事實上,神常以文字作為口頭宣揚真道的基礎。神吩咐祂的僕人寫下聖經,使各種口頭的宣傳有聖經為根據。又感動另外一些神僕寫出有關聖經的解釋,便口頭的宣傳有充分的資料和真理亮光。並使許多有恩賜的人寫下稱頌神的「詩章、頌詞、靈歌」,促進信徒歌頌神的生活。凡此,都說明了文字方面的讚美與宣揚,其價值絕不下於口頭上的讚美與宣揚。
F.凡事要奉主的名(5:20)
20 「凡事要奉我們主……的名」,就是凡事要倚靠、仰仗主的權能,遵從,依順主的旨意。主的名是代表主自己和主的權威,我們是信靠主的名得救,又奉主的名禱告,並憑主的名蒙神的悅納,而領受各種屬靈的恩惠與平安。
「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也就是凡事都不可憑自己的意思而行,乃應憑看主的教訓和福音的真理而行。因為惟有照主的真道而行的才可以說是奉主的名行事。
凡事奉主名的結果,必能使我們從經歷中認識「主耶穌基督的名」的能力,並因常得主的恩助與支持而「常常感謝父神」。
G.要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5:21)
21 彼此順服表明是一種因真理而有的順服,不是因地位和權力關係而有的順服。因權柄地位不同而有的順服不是「彼此」的順服,乃是單方面的順服,權位小的要順服權位大的。但「彼此順服」表示這種順服是互相的,不是絕對的。這意思就是誰違背真理,所行的是錯誤的,就當順服那遵循真理或用真理來勸戒自己的人,不論他在教會中或教會外的地位如何。
這「彼此」表示信徒各人都可能有軟弱,而需要順服別人的提醒,並表示信徒之間有互相聯絡,互相勸戒的責任。
怎樣才能「彼此順服」呢?「當存敬畏基督的心」。這敬畏基督的心,是使我們能以彼此順服的因素。今日教會太忽略\cs14「敬畏」主的真理,以為是舊約時代的人才需要留意的,這是很大的錯誤。敬畏主並非只是舊約的信息,新約的使徒們也同樣注重這方面的教訓。本處經文就是一項明白的表示。(林後7:1;彼前1:17;啟19:5)
問題討論
外邦人的行事是怎樣的?
信徒在信主之後應有怎樣的改變?
什麼是舊人?肉體?老我?罪跟舊人有什麼關係?
解釋「生氣卻不要犯罪」的意思。
按4:25-32信徒的新生活應有那幾種表現?
我們行事該怎樣效法神?怎樣像蒙慈愛的兒女?
為什麼貪心的罪與拜偶像的罪相等?
什麼是光明的定義?光明的行事有什麼特性?
5:14說「你這睡著的人要醒過來,從死裏復活」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要愛惜光陰?信徒要怎樣愛惜光陰?
按5:10的「察驗」看來,信徒要怎樣明白神的旨意?
聖靈充滿的情形類似醉酒嗎?信徒對於醉酒和聖靈充滿要留意些什麼?
「凡事要奉主……的名」是什麼意思?
三.家庭生活(5:22-6:9)
從5:22開始,至6:9,是本書第二大段中的第三分段,討論基督徒的家庭生活,包括三方面:
1.夫婦之相待(5:22-33)
2.父子之相待(6:1-4)
3.主僕之相待(6:5-9)
1.夫婦之相待(5:22-33)
幾乎所有今世的宗教,都在若干程度上,把男女的結合看作屬於不聖潔方面,或把它當作是追求聖潔生活的一種大阻礙。所以他們都主張從事「聖職」的人要守童身。但聖經不但不以夫妻的結合為不潔,倒以為是神聖的。本段經文且以夫妻之關係,與基督和教會之關係相比擬。若夫妻結合是不潔的,聖經怎能加此比擬?神是婚姻的創始人,神怎會創始一些不聖潔的事呢?所以夫婦的結合在本質上是聖潔的,且是神最初為人所定的旨意(創2:18)。但聖經對於那些不合法的婚姻,卻視為極污穢的事──「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苛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因這種行事,是侵犯並污損了神所設立神聖之婚姻的旨意。所以基督徒應當清楚認識,婚姻乃是光明正大的事,並在這樣的基礎上,照看神的旨意和安排,建立家庭。
A.妻子應如何對待丈夫(5:22-24)
22-24 有不少人,對這幾節聖經感到困惑,認為難以接受。或以為這是聖經按照當時社會情形所寫的教訓,所以不合時宜。當時婦女在社會或家庭中,都不過是附屬的地位,完全談不上男女平等;但現今男女已平等,這些話已不合潮流。這種解釋無法使忠於聖經的人感到滿意。我們不能以時代潮流來衡量聖經,乃應以聖經的真理來衡量時代的潮流。況且這幾節記載,都是十分明確的話,並無隱晦難明之處,而在新約其他經卷中,亦有類似的教訓,如:西3:18;彼前3:1-6等。所以我們切不可因自己的成見而輕忽本段經文的寶貴真理。
其實多數人只留意這幾節經文的上半,要妻子順服丈夫,便認為男女不平等。這是因他們忽略了它的下文,和這裏全段經文的整個教訓。聖經在此並非只叫妻子順服丈夫,而未要求丈夫應愛妻子。聖經是一方面叫妻子順服丈夫,同時也叫丈夫愛妻子。這兩方面合起來,才是這一段經文教訓的意義。不過,應注意的是:當聖經教訓妻子應如何順服丈夫時,就專講妻子方面的責任,不把丈夫對妻子應有的本分混雜看一起講;照樣地,當聖經教訓丈夫應如何對妻子時,也不提妻子方面的本分,而專講丈夫的責任。
現今世人自由平等的思想,實際上是源於聖經。因聖經將所有人都圈在罪人的地位上(加3:22;羅\cs33:23),又使所有罪人都可根據同一的救法得救,而就在耶穌基督裏「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加3:28)了。這就是自由平等思想的根源。這種思想隨著基督教的發展,而影響了全世界的人,成為現時代的「潮流」。這種「潮流」既然發源於聖經,這樣,聖經豈會在夫妻的關係上,又主張男女不平等?但何以聖經在這裏卻要妻子順服丈夫?其下文23節解明妻子應順服丈夫的理由:「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指出這是神對於家庭所安排的次序。這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而是關乎崗位和職責的問題。一個國家需要有一個元首,一問學校要有一個校長,任何一個團體要有一位領袖,我們卻不能說那是不平等。因為那是崗位和職責的問題,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若人人都爭著作元首、校長、或領袖……結果必然發生種種的動亂與不安。在家庭中,若夫婦都爭著作頭,家庭必然沒有平安。國家、學校、社團的領袖是由人推舉或聘請的,但一家之主卻不能由人推舉的。夫婦的結合既由神的旨意所安排,則家庭的秩序亦當由神來安排。神對於家庭的安排是:「丈夫是妻子的頭」。
這種安排乃是根據神創造人類時,所賦予男女之不同特長而定規的。我們不能否認,男女由於在生理與心理上之不同,而各有所長。一般來說,男性比較女性勇敢而果斷,女性則較忍耐,細心而溫柔。我們無法否認母親看顧孩子,會比父親仔細得多。我們也無法否認在家庭中許多粗重的工作,由父親來作會比母親更為勝任。如果我們以為男女平等,便是要男女都作相同的事,或都站在相同的崗位,便誤解了平等的真意。平等是消除階級的分別,不是消除職責和才能的類別。男女顯然有不同的特長,神照看祂的智慧和祂所給男女的不同特長,而安排了丈夫作妻子的頭,使他們各盡自己的本分,為家庭謀幸福。
但注意,丈夫雖然是妻子的「頭」,這「頭」的意義卻不是代表一種階級的分別,只是代表一種功用和職責的分別。夫妻在基督裏的地位根本是一樣的。聖經從沒有一種觀念,以為一個人只要是男的,也在基督裏,就自然是高一級的;或只要是女的,便自然是低一級的。相反的,聖經給我們看見在基督裏甚至沒有男女的分別。我們都是受了「兒子的靈」而呼叫神為「阿爸父」。所以聖經對於男女的階級觀念,根本不存在。
「丈夫是妻子的頭」,這「頭」是以身體作比喻來說的。按身體與頭的關係來說,雖然頭是在身體之上,但它與身上其他肢體之間,並沒有「階級」存在。實際上它們之間是很難分別大小的。它們的分別全在於對身體的功用不同。但雖然沒有階級大小的分別,卻不是沒有一定的次序和崗位。我們不能把頭安置在腳下,它必然地應當安置在身體之上才適合。這是創造人的神所安排的次序。照樣,在神所設立的家庭中,也必須依照神的安排才有平安。
一個身體不能有兩個頭,一個家庭也不能有兩個「頭」。在一個家庭的夫妻二人之中,既只能有一個作頭,神便安排了丈夫作妻子的頭。或有人說,為甚麼神不安排妻子作丈夫的頭?這樣問,仍然未擺脫階級的觀念,如果我們認識到它不是一種階級而是一種職責,便不會計較於誰作頭了。反之,若神設立妻子作丈夫的頭,則丈夫豈不會同樣地問說:「為甚麼不設立丈夫作妻子的頭?」這便成了永遠爭辯不完的問題了?但神按照祂所賦予人的長處而安排了這種家庭的次序,我們惟有順服神的安排了。
「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本句說明神安排丈夫作妻子的頭,是無可辯論的事;正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是無可辯論的一樣,這乃是神奧秘的旨意,是當然如此的。我們只能照看神的啟示而信服,卻不能理論。
「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這似乎是加上的一句話,解釋基督所以能成為教會的頭的理由。祂不只是教會的元首,且是教會全體的救主,祂曾捨命流血買贖了教會。祂是教會的頭不但是根據神的旨意,根據祂作教會之救主的事實。加上這一句話,暗示丈夫雖然是妻子的頭,卻不可以妄用「頭」的地位欺壓妻子。反之,倒要像基督作教會的頭,負有愛顧、救護教會之責任那樣,來愛護他的妻子。關於這一點,下文有更詳細的討論。
「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本節說明妻子應如何順服丈夫,就是要像教會順服基督那樣地順服。教會之順服基督是毫無保留的,必然合乎真理的,妻子之順服丈夫也當這樣。基督必然不會使教會作違背真理,不合神旨的事,所以妻子要像教會順服基督那樣地順服丈夫,也說明了妻子之順服丈夫,是在神旨意下之真理範圍內。而這裏的「凡事」也是真理範圍內之「凡事」。
聖經以教會之順服基督,與妻子之順服丈夫比併看來講,表示妻子之順服丈夫,除了因為是神對於家庭安排的秩序之外,也因為神要在每一個基督徒的家庭中,藉著妻子的順服丈夫作為一種象徵,來不斷提醒信徒,教會應當順服基督。
B.丈夫應如何愛妻子(5:25-29)
丈夫要愛妻子,就是丈夫所以能作妻子的頭的理由。從25節開始至33節的教訓,都是要丈夫愛妻子。這就可以表明,聖經對夫妻之間的關係,並無偏袒丈夫方面的用意。特別是22節與25節的記載,若將它們比較看來讀,便會發現,雖然這兩節聖經所吩咐的對象各有不同;22節是吩咐妻子,25節是吩咐丈夫,但其中的語氣與所要求的責任,在原則上是各有不同的-是很公平的。神對夫妻之吩咐,各有不同,無非因為夫妻在屬靈方面的軟弱和所需要的提醒不同而已。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妻子何以順服丈夫?因丈夫要愛妻子。丈夫若愛他的妻子,便消除了妻子恐怕受丈夫欺壓的因素了。世人懷疑聖經教訓妻子要順服丈夫是一種男女不平等的觀念,因為他們之中作丈夫的,並沒有照聖經的教訓愛他們的妻子。但基督徒卻不應當這樣,基督徒作妻子的應當順服丈夫,作丈夫的應當愛他的妻子。照著這樣的教訓去行的,他們的家庭必有神所賜的快樂與幸福。誠然,人們可以拒絕聖經這種真理的教訓;但拒絕聖經教訓的人,他們的家庭必然得不到神所賜的快樂與幸福。
丈夫要怎樣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在這幾節中關於這方面的教訓,有兩層主要的意思。
1. 要像基督愛教會那樣地愛妻子(25-27)
按這幾節所題,基督之愛教會有二:
丈夫要愛妻子,亦當愛到願意為妻子捨命的地步。本句與上文23節未句「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互相呼應。一方面說明基督如何愛教會,為教會捨命,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隨時愛顧保護祂的教會;另一方面也說明丈夫應當如何愛他的妻子,隨時留心愛顧保護,甚至為妻子捨命。所以,聖經對丈夫應加何待妻子的要求,絕不下於要求妻子之順服丈夫。反之,妻子應當順服丈夫,也正是因為丈夫愛她,負有救護她的責任。
注意,上文論及教會如何順服基督,是妻子應當如何順服丈夫的榜樣;照樣,本節論及基督如何愛教會,也是丈夫愛妻子的榜樣。
26 b. 使教會成為聖潔
基督愛教會的另一方式,是使教會成為聖潔。「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這兩節聖經告訴我們基督愛教會之高尚目的。祂不僅把我們從罪中救出來,並且有一項完全高尚的目的,就是要把我們救到「聖潔沒有瑕屁」的地步。同時也告訴我們丈夫對妻子的責任,應當如何在聖潔之中愛他的妻子。
「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這「水」之解釋,約有兩種:
i. 認為這「水」應指水的洗禮,意即神藉著洗禮──屬外表的見證,和神的道,把教會分別為聖。
ii. 認為這水應指聖靈,不應指洗禮,因在這裏「用水藉著道」顯示「水」與「道」同是把教會洗淨而成為聖潔的因素,但洗禮的水不過是屬物質界的東西,並無使人在靈性方面可以得看洗淨的功效──「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3:21)。並且屬物質的「水」與神的「道」並無甚麼關聯,而「聖靈」與「道」則有密切的關聯。在6:17稱「神的道」為「聖靈的寶劍」。主耶穌在世時亦曾以水喻聖靈(約7:37-39)。事實上人的得救是因聖靈藉著真理的道在人心中工作的結果:信徒過成聖的生活,也是聖靈藉著道在信徒身上的工作。所以這「水」應指聖靈較為合理。
在此論及教會之「洗淨」,未提及主的血而提及聖靈與道的工作。這不是說在主的血之外還可以藉聖靈和「道」洗淨罪惡。其實任何罪的洗淨,都離不開主寶血的功勞。因為惟有主的血是我們得赦罪的根據。所謂「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的意思,實即聖靈藉著真理的光照,使教會得到主的血的洗淨。但在此未明提主的血,因所注重的不是消極方面的赦罪,而是積極力面的「成為聖潔」。
27 「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基督洗淨教會之目的,是要獻給祂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信徒應當潔淨自己,把自己獻給基督,使基督從我們身上得看榮耀,並能與榮耀之基督相配。教會原是一班污穢的罪人,因基督的救贖而成為聖潔,所以教會過看聖潔的生活,就是證明基督救贖功效之偉大,使基督得榮耀。
「亳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玷污」指外來的污穢,「皺紋」是一種衰老的表記。「毫無玷污皺紋」表示沒有外來沾染的污穢,也沒有衰老疲弱的狀態。反之,倒是十分飽滿,充滿朝氣和新鮮的感覺。
「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上句是消極方面「亳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本句是積極方面聖潔無疪。「沒有瑕疵」就是絕對的完全,這也可作為「聖潔」之解釋。基督救贖的目的,是要使教會達到這樣聖潔而完全的地步。注意聖經在此並不是指導信徒,如何憑自己的方法追求到絕對完全的境界;乃是把基督要如何工作使教會潔淨,和基督要把教會救到如何高尚的地步之目的告訴我們。使我們知道應向看主的這個目的來生活行事。
基督徒丈夫愛妻子,也當在聖潔之中,不是放縱情慾,姑息罪惡的愛。反之,作丈夫的應當自己在靈性上追求長進,並藉聖靈的工和真理的道,引領妻子和家人,追求分別為聖的生活,使自己的家庭成為榮耀主的家庭。
2. 要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地愛妻子(28-29)
丈夫愛妻子,除了要像基督愛教會之外;還要像愛自己的身子那樣。每一個人對自己身子的愛護都是十分自然的,遇到任何方面要傷害身子時,便很自然地設法保護自己。並且人們都是最容易想到自己的。這就是丈夫應當愛妻子的另一個準則。
28 「……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這句話表示丈夫應看妻子和自己是一個人,以致妻子所受的痛苦或快樂、平安或危險,都視同身受。這句話也包含看對妻子的忠誠、坦白一如對自己那樣。任何人對自己是不會有任何「私心」和隱秘的,夫妻相待也應當是這樣。
29 「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這是十分自然的常理。這簡單的常理,可以考驗那些作丈夫的是否愛他們的妻子,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在此,聖經已經把「丈夫是妻子的頭」的意義,說得十分明白,它絕不是給丈夫甚麼特權,使他們可以在家庭中作威作福,欺凌妻子,反之,乃是要他們「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對待妻子「總是保養顧惜」,而不是隨意叱罵。
C.夫妻結合之奧秘(5:30-33)
上文使徒以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教訓基督徒夫婦應如何相待。在此使徒更進一步指出這種夫妻結合相愛之關係,不特是神對於信徒家庭的一種安排;並且基督徒夫婦的結合,還表明一項重要的屬靈奧泌,就是基督與教會聯合的奧秘。
30 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小字註明「有古卷在此有就是祂的骨祂的肉」。這和創2:21-25相合,神用亞當身上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而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所以本節與創世記的記載對照的結果,顯明夫妻的結合,從人類的開始,就被用以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關係。所以基督徒夫婦的結合,除了要照神的旨意成立家庭之外,更有一項重大的意義,就是要表徵基督與教會之聯合。換言之,夫妻之相待,不特為看家庭本身之幸福,而應當妻子順服丈夫,丈夫愛妻子;也是為著要表明基督對教會的大愛,和教會對基督應有的順服,而彼此照著聖經的教訓相待,藉以作為一個象徵性的提示,激發信徒的愛心。這樣,夫妻的相愛和順服,不僅是他們各人對對方的本分,並且他們也負有一項共同的責任,就是藉著他們彼此的相愛,而見證基督與教會之關係。
31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注意「為這個緣故」就是為上節「因我們是祂身上的肢體(是祂的骨祂的肉)」的緣故,所以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樣,本節更清楚地表示了基督與教會之連合,以及夫妻之連合為一,這兩件事在屬靈的意義上有重要的關係。夫婦之結合,不僅是神對男女婚姻的一種旨意,並且是為要表明基督與教會的合一。
32 但夫妻二人,怎樣會成為一體?下文32節說:「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看基督和教會說的」。教會與基督的合一,乃是一個極大的奧秘,我們還不能完全明瞭。而夫妻二人的「成為一體」,卻可以幫助我們在若干程度上領會教會與基督合一的意義。
33 「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祂的丈夫」,本節回復到上文夫妻相待之教訓上,作為本分段的結論。這結論就是:丈夫方面,應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方面,應當敬重她的丈夫。──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以弗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