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迦書第六章
伍 得勝的盼望(六1-七20)
本書最後兩章(六至七章),是有很特出的地位,因為內容方面與前幾章不十分相連。在先知一般的信息中,經過指責之後,大多就宣佈審判。但是這兩章雖有指責,卻不宣判,只以警告與勸戒的方式,促人們悔改,可見信息較為積極,盼望較為肯定。這裏在體裁方面,顯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採取法律的程序,耶和華仍指控以色列,似與祂的子民作對。但是另一種方式卻帶有禮儀的成分。聖殿准許人進入,必須要符合若干條件,似為個人發問,要得到管理者正式的答覆。從整體形式來看,這是採取傳統的立約條款(可參照出十九3-6;書廿四章及撒上十二章)。這種聖約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敘述耶和華救恩的作為,第二部分是呼召人們切實順服,謹守聖約。從場合來說。應有兩方面:法庭與聖所。於是在聖約的情況下有法律的程序,稱之為「聖約的訴訟」(Covenant Lawsuit),最標準的例證在申命記第卅二章與詩篇第五十篇。這通常有五大項:(一)呼天喚地作見證(申卅二1;詩五十1-6)。(二)耶和華使者的質詢(申卅二4-6;詩五十16起)。(三)嚴責以色列忘恩負義,提到耶和華諸般的恩惠(申卅二7-15;詩五十7-13、18-21)。(四)未向耶和華獻祭(申卅二16-18;詩五十8-13)。(五)宣判刑罰(申卅二19-25),或嚴加警戒(詩五十14起,22起),1第六章一、三、四、六節有這前四項,第八節可謂第五項,似與詩篇第五十篇特別相似。這段說明人們的責任(六1-5),以及信仰的根本。
第六章九至十六節提說商業道德問題,以色列人在這方面太失敗。這就使社會秩序受極大的危害,所以提出警語,等候災禍的來臨。這是最後的呼籲。
第七章再發哀嘆的話,表達無限的失望與悲觀(七1-7),但其中也不乏信心的肯定。真正透露盼望的,是本書的結語(七8-20)。這是詩篇的形式,是為禮拜儀式所用的,可說是信心的凱歌。
1 J. Muilenburg, "The form and
Structure of the Covenant Formulations," Veuts Testamentum, 9 (1959),
347-365; G.E. Wright, "The Lawsuit of God: A Form-Critical Study of
Deuteronomy 32," Israel~s Prophetic Heritage, (1962),
26-67; H.B. Huffmon, "The Covenant Lawsuit in the Prophets,"Journal
of Biblical Literature, 78 (1959), 285-95; C. Westermann, Basic Forms of
Prophetic Speech, 1967, 89.
(一)人們的責任(六1-5)
先知敘述這法律的案件,耶和華對以色列的指控。有一種問語的口吻:「甚麼事……」(3、5節),耶和華實在已盡量使以色列蒙恩,以色列卻辜負神。他們的責任是無法逃避的。先知又將耶和華的名一再重複,促聽眾注意,耶和華的恩惠是無盡的。
「以色列人哪,當聽耶和華的話,要起來向山嶺爭辯,使岡陵聽你的話。」(六1)
先知呼籲以色列人來聽耶和華啟示的話。這是神的命令,開始審斷的過程。有見證者,就是山嶺與岡陵,在別處經文中可以找到(申卅二1及詩五十4)。在自然的景象中,無論是生物或非生物,都參與神的工作,有時充見證者,有時報行神的刑罰,表明神公義的治權。
這裏似乎不是繼續前一章,而是回復信息的開端,「當聽」(一2)。法律審斷也是十分典型的聖約訴訟的形式,用字(ri^b)是文體的特色。2在先知著作中也很常見(如賽一2、3;耶二10、11、13等)。以色列人破壞聖約,所以受訴訟被審斷。不過本段(1-5節)似乎並非完整的形式,因為並不包括問答。
「山嶺和地永久的根基阿,要聽耶和華爭辯的話,因為耶和華要與他的百姓爭辯,與以色列爭論。」(2節)
「山嶺」,在七十士譯本作「眾民哪」,可能為求符合第一章二節的語氣。「山嶺」原意為「被建立的」(The established ones),因為神建立山嶺,作為地的根基,山有深根,植於大地以為支持(參考拿二6)。「山嶺」也有人將經文改為「側耳聽」:「地的根基阿,你要側耳聽……」,將這句話表達得更加活潑。3綜合以上的譯作或修訂,或以「眾民」為呼召的對象,或以山嶺為對象:「地的根基阿,你是永久被建立的,要側耳聽……」。
爭辯的話是神對祂的百姓,這是聖約的語句,是選民以色列人(參閱何四1、6,十二2;賽一18起;耶廿五\cs1631)。
「我的百姓阿,我向你作了甚麼呢?我在甚麼事上使你厭煩,你所以對我證明。」(3節)
這是耶和華直接向以色列說的話:「我的百姓」,仍有親切的語氣。如果是「這百姓」(如賽六9)就帶凓憎恨的口吻了。這裏雖然是責備,卻有無限的關切與慈憐。神實在有最大的忍耐,是以色列無法再有甚麼理由否認或藉口。以賽亞書第五章四節也有類似的語調:「我為我葡萄園所作之外,還有甚麼可作的呢?」神實在有很深的失望。
神發問的口吻,不是以君王或審判官的立場,而完全是父母的話。神對以色列的要求從來沒有苛刻或過分嚴厲(參閱賽四十三23)。祂讓以色列人說出厭煩的話,但是祂的問題沒有答覆,因為以色列人實在無話答。
「我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從作奴僕之家救贖你。我也差遣摩西、亞倫和米利暗在你前面行。」(4節)
歷史的回憶,使以色列明白耶和華的作為,從遙遠的往昔,至目前的世代,中間有連續的歷史,將一切前因後果作意義的解釋,都是歷代敬拜者彌足珍貴的,而且流傳下來永誌難忘。出埃及是以色列人最引為珍貴的歷史回憶,也從聖約的關係,想到他們應如何忠信,符合守約的條件。聖約是神揀選的恩典,使以色列經常在神的引導與眷顧之下,所以以色列人不可忘恩負義,背約違背神。
「領出來」(he`#liti^ka_)與上節「厭煩」(hel~e_ti^ka_)是諧音,可能作者特別的用意,是以恩惠與不感恩兩件矛盾的事提出來,促使以色列人注意。
神引導以色列人出離埃及,為他們豫備引道者,在約書亞記第廿四章及撒母耳記上第十二章,出埃及的事必與摩西亞倫有關,因為神差遣他們,完成這樣重大的使命。但是加上米利暗,更有特別的用意,可能與出埃及記第十五章的詩歌有關。米利暗是領導以色列人歌唱,她是有女先知的身分。但在早期的記載中,米利暗卻沒有與摩西亞倫一同提出,尤其是論出埃及的事。
以出埃及的事為以色列歷史的開端,說明神救贖的恩典,是先知信息的特性(摩二10,三1,九7;何二15,十一1,十二9、13,十三4;耶二6,七22、25,十一4、7;結二十5起;賽十一16,五十二4,六十三11)。
「我的百姓阿,你們當追念摩押王巴勒所設的謀,和比珥的兒子巴蘭回答他的話,並你們從什亭到吉甲所遇見的事,好使你們知道耶和華公義的作為。」(5節)
「你們當追念」,追念歷史的往事,這是救恩歷史的意義,提到巴勒,約書亞記第廿四章十節,「救你們脫離巴勒的手。」這使巴勒要巴蘭咒詛的話完全失效(參閱民廿二至廿四章)。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後,到摩押平原,已在巴勒斯坦的邊界,在迦南美地進入之前,面臨的危險,是遭摩押與米甸的排斥,所以神的保護與搭救,對他們十分需要。
從什亭到吉甲,是指他們過約但河,在過河之前,以色列人先在什亭。過河以後,先在吉甲安營(參閱書三1,四19)。這是神蹟的地方,使他們以後從這地名想到耶和華的恩惠與能力。
這裏有神公義的作為。公義實則是「救恩」,是神救贖的恩惠。士師記第五章十一節及撒母耳記上第十二章七節,耶和華公義的作為必然顯現。神救贖的作為,是為維護與保却祂的百姓,但是以色列必須順服與倚靠神。
2 Julien
3 Julius Wellhausen, Die
Kleinen Propheten u/bersetzt und erkla/rt, 1898; "Weha~azinu" G.R. Driver. 改為亞蘭文Whit~ammenu^,
"and pay firm attention," Journal of
Theolagical Studies, 41, 1990, 172.
(二)信仰的根本(六6-8)
這段經文有五個問題,連續發出,詢問禮儀的事,究竟禮儀與敬虔孰重,信心應有如何實際的生活。先知似對禮儀中獻祭的事,帶著一種懷疑與反對的口吻(可參閱摩五21-24;賽一10-17,四十16)。詩篇也有類似的話(詩五十一16、17)。
三節經文就講成三小段。第一段(6節)問怎麼樣的事奉才是耶和華所要的。第二段(7節)進一步詢問,獻祭是否必須昂貴?其實任何獻祭的方法,都不足以使神完全喜悅。第三段(8節)說明真實信仰之定義,性質與價值。
「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甚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麼?」(6節)
這裏先有兩個修辭的問題,其實只有一項問題,答案是反面的。神在天上,是至高的。敬拜者要對神有敬畏的心,因為神是超越的。他應有甚麼條件需要符合神的要求?這是進入聖所的禮儀,可在詩篇第十五篇與第廿四篇找到類似的信息形式。試比較以賽亞書第卅三章十四至十六節,也極相似,是否彌迦借用以賽亞的語法?
至高的神既超越在萬有之上,也超乎諸神之上。以色列怎可接納外邦的神明。其實神明是不存在的,本來就是完全虛無的。至高的神也使人謙卑,敬拜者必自感卑微(參閱何五15;賽十八4;彌一2起以及耶廿五30)。
這問題是否尋求祭司的答案?一歲的牛犢確實是尊貴的祭品(參閱利九3;創十五9)。牛犢可以獻的,生下第八天都夠規定了(參閱利廿二27及出廿二30)。但是以色列有罪,他們應獻的是贖罪祭,而不是燔祭。燔祭固然重要,全部獻上,不可如別的祭可以保留祭牲其他的部分。敬拜者若真以謙卑的態度,必須有實際省察的內心。贖罪祭比燔祭更為重要。
「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麼?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麼,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麼?」(7節)
甚麼祭品是神所悅納的呢?大量的奉獻只有在所羅門王及其他君王的舉動。列王紀上第三章四節,所羅門獻一千犧牲作燔祭。第八章六十三節,所羅門獻平安祭,用牛二萬二千,羊十二萬(參閱代下三十24,卅五7)。油是附加在獻祭上,數量當然不會很多。但這裏仍有十分誇張的言詞,「萬萬油河」。約伯記也有類似的誇大言詞,第二十章十七節「流奶與蜜之河」。第廿九章六節「出油成河」。
他們不但獻上動物祭牲,而且更加誇張,竟獻長子。這是異教的習俗,摩洛宗教就有獻人祭的舉動。在列王紀下第廿三章十節,欣嫩子谷有陀斐特,是將兒女經火歸摩洛(耶卅二35)。「陀斐特」原意為「燒祭之處」。根據列王紀下第十六章三節與第廿一章七節,亞哈與瑪拿西王都曾獻過自己的兒子。這種罪惡的行動,可能在早期已經存在了。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曾經成為困難的舉動,因為這究竟是異教的習俗。所以神沒有叫亞伯拉罕這樣作,祂只想試驗亞伯拉罕,看他的信心怎樣。士師耶弗他卻隨從異邦的習俗,先立了誓言,以後又不能收回成命,將女兒獻祭,神未必要他那樣作。獻人祭是先知所嚴責(耶七31,十九5;結十六20,二十26;賽五十七5)。這是律法十分嚴責並且禁止的(利十八21,二十2)。獻人祭的心理,可能以為從內心的痛苦進行獲取神的福分。獻我身所生的,究竟是十分痛楚的。但為修功德,換取神的福分,這樣是正當的麼?
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心與身作尖銳的對比。但是神怎會要那樣的獻祭?殺害幼兒,豈非罪上加罪嗎?我們知道神實在愛惜生命!
這裏與以賽亞書第一章十至十七節十分相似。人想以獻祭大量的方法,來換取神的福分,尤其是救贖的生命。這樣是真正的熱心嗎?這樣怎能達到聖約的恩惠呢?其實這是不可能的。神真正需要的是人信心的生活。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8節)
這節經文應是本段的高㝃,概括信仰真實的意義與價值。「世人」不是指世上一般的人,雖然也並不摒棄普世的人,這裏只是指集體的個人。「個人」是單數的,卻為眾人的代求。第六、七節的敬拜者是單數,不是指凓以色列的個人,而是以色列整體。這裏「人」(adam)是與神作對比,神的能力浩大,榮耀而尊貴,人卻卑微低賤,不足重視(參閱詩一四四3及賽卅一3)。人在神面前必須謙卑順服,在神的面前要敬虔與恭順,忠信到底,不可背叛主神。
「耶和華已指示你……」,神怎樣指示,似乎在此處沒有具體說明,但是「何為善」可以引用撒母耳記上第十二章廿三至廿四節:善道正路,就是要以色列人敬畏耶和華,誠誠實實的盡心事奉祂,想念祂向他們所行的事何等大。先知何西阿還是以聖約的律法為標準:丟棄良善,就是違背聖約、干犯律法(八1-3;參閱摩五14起;賽一17),可能彌迦的重點也是在此。
「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是道德的行為,信心的生活。首先是社會生活的關係。公義是維護社會中彼此的關係。以色列是立約的團體,與神立約,也彼此立約,所以個人與神的關係,以及與他人的關係,必須建立在公義上。公義在反面的涵義是不欺壓、不賄賂、不歪曲公平,正如阿摩司書所強調的(五24;參閱申十六18-20)。當歸向神,謹守仁愛、公平,常常等候神(何十二6)。主耶穌也以舊約的道德總綱為準則:「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這也是愛神之後愛鄰舍的教訓(可十二29-31)。
「好憐憫」是第二要項。公義與憐憫原為聖約的兩大義務,神以公義與憐憫為懷,不僅是祂的性格,也顯明在祂的作為。以色列人在聖約的義務中應盡的事,照耶和華公義的標準,而且要有始終不渝的忠信。「憐憫」一詞可譯為忠實、忠誠、忠信,神是信實的,我們也要信實或誠實,這是神對人的,也是人對神的,也是人對人的。耶和華有諸般的慈愛,因祂的憐憫不至斷絕。祂的誠實極其廣大(哀三22、23)。但是反顧我們對祂的信實,卻如同早晨的雲霧,又如速散的甘露(何六4,此處譯為「良善」,也在第6節)。以色列北國宗教與道德的失敗就是在此:「無誠實,無良善」(四1),因此社會的秩序破壞,聖約的關係解體。關於這一用詞(Hesed)在整部申命記十分著重(如十12-23,十四29,十五9起,廿二1-4)。其中指愛神與愛人,神賜福表示憐憫與信實,人給予幫助,也是愛人的表現。
聖約遵守的義務是這兩項,公義與良善信實,那麼再進一步,就是日常生活的舉動:與神同行。在神面前最基本的態度,是敬虔與謙卑。這是摩西的美德(民十二3),也是先知所強調的(摩二7;番二3;賽六章及廿九19)。這是聖約之民必需有的態度。「謙卑」原意為樸素無華,沉靜莊重,是賢淑的女子必備的條件,是新娘在出嫁前應有的美德。這就是敬畏神應有的氣質。道德必基於神的性格與旨意,與神同行,就是在道德生活上符合神旨意的要求。與神同行,能與神交往,必需反映神的榮美,這是行動正直的人。耶和華的言語,是與行動正直的人有益(彌二7)。
與神同行,是有真正的敬虔,正如以諾與挪亞一樣,他們的信心在於與神同行(創五21,六9;來十一5-7)。與神同行是聽命於神,完全順服,正如撒母耳說的:聽命勝於獻祭,順服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十五22)。
如果說,阿摩司書的主題是公義,何西阿書的主題是憐憫,以賽亞書的主題是謙卑,那麼彌迦是這四大先知中最後的一位,就綜合這些先知的教訓,作一概括的要義,是主前第八世紀先知神學與倫理的總網。
在本節:「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原意是祂緊捏雙手搓凓手,似乎在情緒上十分緊張,祂要將心意表達出來。以色列人主要的失敗就是在此,不虔而不義,不信與不忠,自大與狂妄,離棄神,與神背道而馳。所以先知重申信仰生活的重要,宗教與道德必須相輔而行,相提並論,二者不可或缺。品德好,行為也好,內裏的動機純正,外面的生活也必端正與聖潔。
(三)最後的呼籲(六9-16)
先知再論以色列罪惡的生活與將受的審判,耶和華的言詞共分為五小段,每段有四行詩。第一段神向罪惡的城呼叫(9節)。第二段嚴責不義之財(10-11節)。第三段耶和華擊打的手(12、13節)。第四段論各項的管教(14、15節)。第五段豫言不可避免的毀滅(16節)。
本段信息可能在主前701年西拿基王攻擊耶路撒冷之後,與以賽亞書第一章二至九節的背景相似,對象是耶路撒冷城的居民。
「耶和華向這城呼叫,智慧人必敬畏他的名。你們當聽是誰派定刑杖的懲罰。」(9節)
先知再以傳信者的身分發出呼聲,向這城直接說話。也許那時正有許多人趕集,或有政治或宗教的集會。他們都以欺詐的方法相待,宗教與行政人員自私又自大,而商賈們也極盡欺騙的能事。所以先知不留餘地抨擊,促他們醒悟。
「智慧人必敬畏祂的名」似與上下文不甚連貫。七十士譯本作:「敬畏祂名的必蒙拯救。」可能只為補充或解釋希伯來經文。這是一句附加語,(敬畏祂名的應該可以意會)
「刑杖的懲罰」是意譯的,因為原意只為「杖」字,因單數,可譯為「支派」,「派定」可譯作城中聚集的,所以這裏是呼叫聚集的支派與市民。4
「惡人家中不仍有非義之財,和可惡的小升斗麼?」(10節)
商業道德的喪失,人們作惡,唯利是圖,財物是以罪惡的方法獲取與堆積的,這樣的事仍層出不窮,無法遏止。
可惡的小升斗,就是阿摩司所提說的(八5)。一種是量液體的,另一種是稱乾貨的,重量相同,卻以詭詐的方法欺騙。這是律法所禁止的,利未記第十九章卅五、卅六節指明天平法碼必須公平。申命記第廿五章十三至十六節禁止人用兩樣的法碼或升斗。所以商業道德必需以一種量器為標準。
「我若用不公道的天平和囊中詭詐的法碼,豈可稱清潔呢?」(11節)
耶和華要以色列人自己省察,是否失去商業的良心,用欺騙的方法,而竟可消遙法外。神不能算他們清潔,就是定他們的罪、神是公義的,斷不能以有罪為無罪。
「算為清潔」,或可譯為「我算他們為義」,也有譯為我可容忍麼?耶和華容忍這樣的度量方法,照拉丁文譯詞,還是容忍作惡的人,或者兩者的涵義都有,神不能容忍罪惡存在,祂必須干豫。
「城裏的富戶滿行強暴,其中的居民也說謊言,口中的舌頭是詭詐的。」(12節)
「城裏的暴發戶不以正當的方法獲得財利,是行強暴的惡人。強暴的原意為不法,他們違反律法,破壞以色列社會的秩序。他們一定屈枉正直,行賄賂,控制司法行政的情形,正如本書第二章二、八節起,三章二節起、十一節所說的。
他們的惡行足以影響一般的居民,因為昔通人既受不法所惑,也學會了這種投機取巧的勾當。詭詐虛謊的事或為司空見慣的事(參考何七1,十4;耶六13,九3-5;亞五4以及利十九11)。
強暴與詭許,破壞了人們的關係,彼此在猜忌與懷疑的情況中,沒有信託互尊的態度。這樣玩弄權術的人更多,欺騙的事必增加。以偽亂真的情形使人無法辨認,是非不分,更使人無所適從,莫衷一是。社會的結構必無法維持,必瀕瓦解的現象。
本節的強暴與謊言,都是法律的用語,尤其二者相提並論,更專指犯法的罪狀。詩篇第廿七篇十二節「兇言」與「攻擊」是相同的用詞。5這更看出先知指責的語句帶凓相當嚴重的成分。
「因此我擊打你,使你的傷痕甚重,使你因你的罪惡荒涼。」(13節)
申命記第二章有類似的語氣,但是那裏是神擊打外邦人,使他們眾民受擊殺。現在神要擊打以色列人。「你」單數實際是指整體的以色列人。他們實際受了極大的損傷,而且無法得凓醫治(耶三十12;鴻三19)。
耶路撒冷因以色列眾人犯罪而致陷落,直至荒涼,毀滅的事,是神公義的審判。在主前701年,亞述侵略者確將城破壞,人民大受苦害。以賽亞書第一章五至七節有最具體的描述:「你們為甚麼屢次脖逆,還要受責打麼?你們已經滿頭疼痛,全心發昏。從腳掌到頭頂,沒有一處完全的,盡是傷口、青腫與新打的傷痕,都沒有收口,沒有纏裹,也沒有用膏滋潤。你們的地土已經荒涼,你們的城邑被火焚燬,你們的田地在你們眼前為外邦人所侵吞,既被外邦人傾覆,就成為荒涼。」
以下再加以解釋,但這種災禍似乎專指戰爭說的,第十四節提到刀劍。城因戰爭而毀壞,成為外人非議嗤笑的對象,是極其羞辱的事。羞辱(16節)與荒涼是相連的。民族悲慘的命運無法避免,是他們自己叛逆神而招致的,所以是罪有應得的。
「你要喫,卻喫不飽。你的虛弱,必顯在你中間。你必挪去,卻不得救護。所救護的,我必交給刀劍。」(14節)
第十四、十五節是一種咒詛的形式,表明損害喪失徒勞的感受(所謂Futility Curses)。通常在立約的關係下,若有一方爽約或違約,就須受咒詛。這種立約,大都是強國與附庸小國所締訂的。以色列與耶和華的約也是類似的條款。6約伯記第卅一章有類似的咒詛:「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喫。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8節)。彌迦根據先知與智慧的傳統,說出違約的後果。
祭司型的咒詛,可在利未記第廿六章尋得,第廿六節提到飢荒的事:你們要喫,也喫不飽。虛弱可能是指瘟疫,再加上刀劍,是在無助之中。戰爭的狀態是在圍城的困境裏,糧食的供應斷絕(參閱王下六25、28,十八27;耶五十二6)。
「虛弱」也許是指生產的苦楚,子女原是神的祝福,但現在不僅有生產的艱難,而且有懷孕的艱難,甚至不生產、不懷胎、不成孕,縱然養大兒女,仍有喪子之患,再加上戰爭刀劍,更有極大的喪亡率(參閱何九11-16;申廿八18的咒詛話)。這種現象使民族的力量消耗殆盡。
「你必撒種,卻不得收割,踹橄欖,卻不得油抹身,踹葡萄,卻不得酒喝。」(15節)
撒種耕耘是極辛勞的事,但努力無非期待日後的收穫。如果這希望落了空,是多麼悲哀的遭遇。但這正是利未記第廿六章的一項咒詛:「你們也要白白的撒種,因為仇敵要喫你們所種的」(16節)。申命記第廿八章內,也有類似的咒詛:「你的土產和你勞碌得來的,必被你所不認識的國民喫盡,你時常被欺負,受壓制」(33節)。又說明另一項:「你帶到田間的種子雖多,收進來的卻少,因為被蝗蟲喫了。你栽種修理葡萄園,卻不得收葡萄,也不得喝葡萄酒,因為被蟲子喫了。你全境有橄欖樹,卻不得其油抹身,因為樹上的橄攬不熟自落了。」(申廿八28-40)
彌迦似乎未照果類收穫的時期次序,因為經常是在九月收葡萄,而十月、十一月間,才是橄欖的季節。壓搾橄欖是十分費力的事,但用途大,需要量也多。在炎熱的氣候中,人們在沐浴之後,必須在皮膚上塗橄欖油,才可保持清潔與健康(參閱撖下十二20,十四2)。
關於最後的咒詛,有關葡萄的收穫,也有阿摩司的論述:「栽種美好的葡萄園,卻不得喝所出的酒」(五11)。踹葡萄是在節日,為保存酒類,供來年所用,但這也不能自行享用了。
但是彌迦所描述的,與當時情形相距甚大。市場上供應新鮮的食物,十分充斥。田產多,市場繁忙,商賈不顧道德,用不公道的天平。他們都嗤笑彌迦,以為他在故意恐嚇,卻無任何事實的根據,但是這些都遲早應驗了。如果是主前701年亞述侵略之後,這種情形也發生了。
「因為你守暗利的惡規,行亞哈家一切所行的,順從他門的計謀,因此,我必使你荒涼,使你的居民令人嗤笑,你們也必擔當我民的羞辱。」(16節)
先知再以撒瑪利亞的傾覆,作為嚴重的驚告,來提醒耶路撒冷。北國的厄運,在於暗利亞哈的敗壞。暗利有十二年的政績,在撒瑪利亞建都,又多加建樹,使他兒子亞哈繼承,有繁榮與和平。但他與推羅商業大城結盟,以兒子的婚姻作為外交之途徑,娶了推羅公主耶洗別。他又能將摩押財富之國征服,這些都說明他建立了繁榮的經濟。但是由於耶洗別帶來之腓尼基巴力假神的宗教,與先知以利亞有極大的衝突,再加上拿伯葡萄園事件(王上廿一章),亞哈任意爭奪,破壞宗教的傳統,建立新的王朝,做了這些得罪神的事。
現在南國的王朝雖不若北國暗利亞哈王朝的腐敗,但有北國同樣的社會商業罪惡,所以也會面臨同樣的厄運。
城的荒涼,是耶和華對他們的刑罰。從他們受苦的情況,可以看出他們的罪來。他們被嗤笑,好似在傷處被人抹上鹽,並且擦動,其痛楚可想而知。
本節可與第三章九至十二節比較,二者十分相似。耶路撒冷遭毀壞,是神公義的作為。神究竟是輕慢不得的。以色列成為公然的羞辱,他們甚至比外邦人受苦更多更深,因為他們在神面前有特權,也就有特別的本分。如今神棄絕他們,誰還會尊重他們,所以他們受的羞辱也特別艱難來承當。
以西結書第卅七章十五節起,提到猶大與以色列合一,好似兩根木杖接連為一。他們所受的凌辱,也是彼此分擔,一同承受的事。
4 註釋書大都依據七十士譯本與 Wellhausen 對經文評鑑的修訂,譯作「城中聚集的」,參閱 J.M.P. Smith, Micah Zephaniah and Nahum 131-132, Leslie C. Allen, The
Books of Joel, Obadiah, Jonah and Micah, 375.
6 D.R. Hillers, Treaty Curses and OT
Prophets (Biblica et Orientalia 16) (1964)
──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彌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