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羅馬書第七章的「苦中人」
我想討論一下羅馬書第七章十四至二十五節裏面有關「我」的身分——這段文章引致那句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自從奥古斯丁的日子以來,釋經家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持分歧的意見,時至今日,仍有極大分歧。
問題是這樣產生的:在羅馬書七章七節,保羅提出這個問題:「律法是罪嗎?」保羅在第七章之前的篇章將「在律法之下」及在罪的權勢下兩種狀況連系起來(六14,七5),又講述罪的轄制是通過律法實踐,變成有效(五20,七5;參林前一五56),因此他害怕讀者會作出一個結論,認為律法是邪惡的。所以,他提出第七節的疑問,並立即以加強語氣的否定句來回答——
「斷乎不是!」——,然後繼續將神的神聖律法和罪兩者之間的真正關係作一個正面的分析來確定他的否定回答。這樣,就占了羅馬書第七章餘下的篇幅。在保羅的分
析裏,似乎有三個重點:
1.律法的作用是給人關乎罪惡的知識——不單只抽象的罪惡觀念,而是罪惡在他們裏面作為一個具體、具動力的現實,一種反叛神、不服從神誡命的精神(7、13節,參三20)。
2.律法提供這種知識的方法,就是藉著宣告神的禁令和命令;因為這些誡命首先驅使罪惡化為主動的反叛,然後使人醒覺到他們那些被罪引誘陷入的特殊過犯,以及動機上、行為上的缺點(8、19、23節)。
3.律法不能給予人行善的能力,亦沒有能力拯救人脫離罪惡(9一11、22—24節)。
為要表達上述要點,保羅通篇以第一身單數述說,他的教訓亦採取經驗之談及自我分析的形式表達。他所講述的內容可分成兩部分,每一部分(與保羅一貫的作風相符)以一句總結式的論題開始,然後在隨後的經節加以解釋。
第一部分(7—13節)全部用過去時式來寫,理解他最自然的方法,就是視他為一篇自傳。他的中心論題在第七節寫明:「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意思是,是律法叫我知罪。這一段落繼續述說,律法禁制貪心就攪動起保羅內心無法控制的貪念,以致他將正確人生道路規劃出來的實際效果,正是將保羅的雙腳牢牢地釘在死亡的道路上。
第二部分(14—25節)全部以現在時式書寫。因此,在文法上,對於他最自然的理解,就是看他為保羅在書寫時期一篇自我認識的文本;可是,當中的內容卻令一些人覺得這樣的解釋難以置信。信裏述說一個人的經驗,這人看見自己經常違反自己的意願,違反律法的要求,想行善卻行不出來,他不斷反省這個事實,而看出一個痛苦的真相,並在文章開端作為整段的中心論題宣佈出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節)正是這個洞察引發出那一聲呼求:「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
我們整個問題所在就是那個「真是苦啊」的人的狀況與保羅在第八章所描述的明顯地自相矛盾。在第八章,保羅宣告「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2節);他看自己是「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4節),是「有聖靈初結果子的」(23節),而且他的軟弱有聖靈幫助(26節)。因此,就出現以下的問題:1.那個「真是苦啊」的人確是保羅嗎?還是只是一個創作出來的人物?2.若果真是保羅,是信主後的保羅,還是未信主前的猶太人掃羅?我們會逐一按次序考慮這些問題。
首先:那個「真是苦啊」的人確是保羅嗎?
幾乎所有解經家都認為在這一段裏,保羅正在形容一種自己曾經嘗受的經驗,我想這一點是無可爭論的了。有人提出這段文字「完全不代表保羅的個人經驗,他只不過是對他人經驗的二手描述,甚而是一幅構想出來的圖畫,以表明若不是神的恩典,人很可能會跌落怎麼樣的心思狀態裏」;對於這種講法,卻克(Kirk)認為「難以置信」。1確實令人難以置信。這些人提出的意念,是說儘管保羅在筆法上從眾數的「我們」,意指全體基督徒,轉為第一身單數(14節,參5—7節),他所形容的,仍舊是一種不屬於他自己的經驗,而純粹是假設和構想——即是說,那加強語氣的「我」字稱謂(14、17、24節;25節)所代表的「不是我,而是你,或另有其人」,而那自然流露的呼喊:「我真是苦啊!」也絕非保羅自己的呼喊——,整個意念聽起來似覺太過人工化、戲劇化,很難被接受為另一個認真的合理解釋。的確,一如許多人經常指出的,保羅在七章七至二十五節的記載並不單指他個人一種特殊經驗,而是一種典型的、具代表性的經驗,因為他的表達似乎在揭露一種宇宙性關於律法與罪惡在人生命裏的關係。可是,他又十分肯定這是人類經驗的特徵,那麼,很明顯這種經驗他自己亦不能倖免。
那麼,那「真是苦啊」的人就是保羅自己。但這是從前的保羅,抑或現在的保羅?他是那法利賽人保羅,代表著所有未悔改、只有敬虔外表的人,在亞當裏面的人,認識一些律法的形式,但並未得著福音、信心和聖靈;抑或他是信主以後的保羅,他所說的,正代表著所有在基督裏的人?很明顯,一方面羅馬書七章七至十三節所描述的是悔改前的保羅,而另一方面,羅馬書八章全章記述了信主後的保羅在神學上的領悟;可是夾在這兩段之間的一段經文,又屬於哪一方面的狀態呢?正如我曾經提及,在這裏,解經家意見分歧。
有些人認為十四至二十五節的保羅即是七至十三節那個未悔改的保羅,所以這一段自我分析,純粹是對七至十三節所記載事情的評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段落裏的現在時態純粹是使內容更為逼真傳神的筆法,雖然對於保羅在寫作時候的心境來說,這已經是一段過去了的經驗。例如,布特曼(Bultmann)就形容這段經文為「一段從基督徒信仰的立場回
顧的文字,在回望中清楚敍述一個人在律法以下的處境。」2倘若這觀點是對的話,那人的苦況就在於他憑己力去努力達到宗教上的要求,結果失敗了。他竭力用善行達致公義,可惜卻不得要領。他感受到自己的有心無力,知道自己正邁向最終的敗亡;因此,他呼求拯救。那是未悔改的人對自己感到絕望的呼喊;從這個觀點看,第八章一至四節福音的恩典正是神的答案。推而觀之,第二十五節前半截的動詞(「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是宣告從前或現今的拯救的動詞——與八章二節的遙相呼應。這個觀點是今天最普遍被採納的觀點,可是,卻有一些壓倒性的反對聲音。
1.這觀點沒有交代清楚第十四節怎麼從不定過去式轉為現在時式。照這個觀點看,整個時式的改變是十分不自然的,這時式變化出現在一段文字的中間,而這段文字涉及的內容,已被假定為一個單獨的經驗,並且是已經過去了的。在保羅別的書信裏,未有過相似的情形出現;而在福音書裏,為增加敍事的逼真效果而運用歷史現在時式的做法,並不能與此相提並論,因為這裏的敍事部分是運用不定過去式寫作的,運用現在時式寫作的並非敍事體,而是概括解釋性的評論。可是,這裏似乎沒有什麼可辨認的語言習慣用法可解釋文中時式的變化,既然如此,那麼保羅的讀者對第十四節開始的那段經文所採用的現在時式的唯一自然解釋,就是所指的是目前的事,是有異於前面經節所憶述的過往經驗的;我們必須假定當保羅寫這段文字時,他深明各種時式變化的含意。難道我們要指控保羅毫無理由、任性地隨便改變時式,使文意含糊,以致惹來不必要的誤解?上述提出的觀點實際上就包含了這樣的一個指控。如此看來,這個觀點就成疑問了。
2.倘若第二十五節上半截是宣告從第十五至二十五節所形容罪的捆縛中獲得當前的釋放,那麼第二十五節下半截的推論(「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顯然與前提不符,變成一種破壞文氣的反高潮。要解決這個問題,曾經有人提出兩個權宜之計;可是,似乎兩個解決方法都欠缺說服力。第一個解決方法,就是將加強語氣的(「我」)避免解為「我,甚至我」——這本來是最自然的解法,轉而解釋為「我憑自己;只我一人,沒有基督;我單憑己力。」梅亞( Meyer)、鄧尼( Denney)
3、米頓博士(Dr.C L. Mition) 4、雅特和真烈治( Arndt-Gingrich)等都採納這個看法。可是,我真的很懷疑是否能夠盛載這麼沉重的意思。雅特和真烈治並沒有拿相若的經文來比較(列舉的兩節經文,可六31和羅九3,在意思上完全不相若)。在文法上看,這樣的解釋是強解。再者,若果這真是保羅的意思,那麼,實在很難相信,接著二十五節的上半截,他竟然不用不定過去式或未完成時式(「我從前順服……」,「我從前慣常順服……」);他絕對不會不覺察到在這兒轉用現在時式,是十分令人困惑的。所以,這個解釋是否能夠成立,實在不能確定。第二個解決方法,就是假設第二十五節下半截是誤置的,本應立即緊接第二十三節(摩法特[Moffat]、卻克[Kirk]和陶德[C.H.Dodd]都持這個觀點);這個看法卻連最些微的抄本證據都盡付厥如,我們必須對這取巧的理論提出懷疑。
3.從這個觀點看,保羅述說一個在亞當裏的人與神的律法有一種自然的情緣——認許他(16節),喜悅他(22節),願意遵行他(15、18—21節),並以他的和在他「內心深處的我」——即裏面的人(22節,參25節)——竭誠為他效勞。可是,保羅在其他地方卻恒常地否認有這樣親切的情緣存在,並斷言在亞當裏的人,心思意念是盲目、腐敗、無法無天和與神對敵的(參弗二 3,四17及其後經節)。事實上,我們在第八章首段發現很清楚的斷言:「……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5、7節)除非我們假定保羅在十節經文以內已經完全改變了他的人類學觀點,否則,我們可以十分肯定作結論說,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十四至二十五節並非形容一個在亞當裏的人,而是在基督裏的人。
4.基督賦予這個世界脫離罪惡權勢的自由,是小於那個「真是苦啊」的人所呼求的拯救,因為他所願望的拯救是「脫離這取死的身體」,意思是脫離這個必死的身體——這身體目前正是罪惡棲身之所(23節)。但那拯救不會臨到,除非「必死的……變成不死的」(林前一五54〕:即完全得贖;根據羅馬書第八章二十三節,那些擁有聖靈的人仍在歎息中等候這完全得贖的日子。這歎息肯定就是羅馬書第七章二十四節所表達的。那「真是苦啊」的人所渴求的,正是第八章二十三節所指的「身體得贖」。若果這是正確的解釋,那麼他在二十五節上半截所提出要感謝的必定是這個應許:透過基督,他至終會完全得贖。若然二十五節上半截的感恩,並非為當時已經脫離十五至二十三節所形容的狀況而感謝神,而是一種對未來拯救的盼望,那麼二十五節上半截和下半截連接地放在一起就不再產生問題了。照這樣子釋經,二十五節下半截就不再是脫節的,也不是反高潮:他只不過總結了上述所描寫的處境,一日人的肉身生命仍然存在,這種境況仍舊會持續下去。在基督裏的人用他的心意去服役神的律,意思是他渴想和決意完全遵從他,可是以他的肉體卻服役罪的律,因為從事實看來,他從來不能夠依從他的心願完全地、恒切地遵守神的律。那加強語氣的——「我,甚至我」——表達出保羅感覺何等痛苦的矛盾,一個像他這樣子的基督徒,全心全意願望遵守神的律法,單單行善,卻發現自己經常身不由己地違反神的律,行起惡來。可是,這正是基督徒在身體完全得贖以前的狀況。
上述從批判中發展出來的觀點,我個人認為是解釋全段經文較為令人滿意的觀點。這個觀點的要點如下。整段經文以現在時式寫成,因為他形容一種現存的狀況,他覆述保羅作為一個基督徒在神學上的自我認識:不是全部的認識,只是切合當前課題的那一部分——就是律法提供關乎罪的知識的功能。(保羅從福音得來的另一方面的自我認識,記在第八章裏。)全段的論題「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是類別性地提說出來,並沒有清楚地界定含意,原因不是這裏已包含了有關信徒保羅的全部真相,而是因為這是律法唯一能夠告訴他關乎自己的部分真相。律法帶給基督徒的就是讓他認識到那仍舊在他裏面的罪。當他借助律法的亮光去檢視自己的生命時,他經常發現他心裏願望行善,但行出來總是有所不及的;因此,他「覺得」罪惡仍舊在他裏面,他在某個程度上來說仍舊被罪惡俘擄(21—23節)。於是,他在不斷犯罪的境況中,及認識到只要一日會朽壞的軀體尚存,他就難以脫離居衷的罪——那內裏麻煩的住客;這就是他的苦況了。他很痛苦地意識到在目前,他想達致的遠超乎他所能掌握的;所以,他渴求末後的拯救,那時候,意願與成就、目標與表現、計畫與行動的矛盾緊張就會全然消弭。這個解釋似乎很能夠配合上下文和整段經文的細節,尤其使第二十四至二十五節的意思清楚明確,這是許多較為普遍的解釋所缺乏的。
注文
1 Romans,Clarendon Bible,(Oxford Clarendon Press,1937),第206頁
2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l,(London:SCM Press,1952),第247頁。在一九三七年,布特曼寫道:「在我看來,這些問題(關於羅馬書第七章「我」的身分是誰)已經有人充分地討論過,答案是毫無疑問的:這裏形容的處境是人類在律法底下的一般處境,同時也固然是透過那些已經藉基督脫離了律法牢籠的人的眼睛來看的」(ExiStence and
Faith shorter Writ ings of Rudolf
Bultmann,trans.Schubert M. Ogden,[London: Hodder& Stoughton, 1961],第147頁)。
3 在 The
EXpositor’s Greek
Testament 。